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2020年第22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6月16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工委决策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现就示范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凡属全局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工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到实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党工委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把民主集中的优势变成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和工作优势。
(三)坚持科学依法规范决策。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再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党工委班子和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具体内涵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示范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四)研究决定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驻区双管单位请示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党工委财经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经济领域重大工作。
(六)听取党工委审计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审议有关重大问题。
(七)听取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审议有关重大问题。
(八)听取示范区考核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审议目标责任考核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听取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示范区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入驻及其支持政策。
(十一)听取示范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研究
解决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听取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工作全面汇报,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奖惩等作出决定。
(二)研究需报请省委审批的有关人事事项,审定杨陵区委报请批准的有关人事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招录、遴选计划和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招聘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研究决定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和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待遇调整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审定示范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研究审定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其他项目。
(三)研究审定示范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的有关事项;研究审定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四)研究审定投资总额超1亿美元(含1亿美元)外资项目、超10亿元(含10亿元)内资项目等招商引资项目。
(五)研究审定用地超过500亩的项目。
(六)研究审定对示范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城市整体风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
(七)研究审定其他需要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审定示范区年度财政预决算,审定新增专项资金的设立,审定重大项目资金(年度1000万元以上)安排。
(二)研究审定预算追加单笔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财政资金开支事项,预算追加单笔5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须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三)研究审定年度融资计划外单笔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单笔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等财政融资事项。
(四)研究审定示范区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直接财政补贴资金。
(五)研究审定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加快国有资本证券化进程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审定示范区直属国有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大宗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及国有土地处置方案。
(七)研究审定其他需要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决策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对于需要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由党工委、管委会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提出,或者由党工委委员提出建议,由党工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工委委员因事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党工委委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工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末位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并在党工委会议上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工委委员会议决策后,由党工委班子成员按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负总责。党工委班子成员对党工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党工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党工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要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督查,推动党工委决策全面落实到位,对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工委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考核办、督查室等相关部门也要做好考核问效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